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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回应:从未参与地下室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8:51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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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严丽君)拍卖“防空地下室”另有内情?本报10月26日C03版报道《为抵债竟拍卖防空地下室》一文见报后,小区开发商华×广东实业发展公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回应说,这件事是该小区住户张××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谣言,企图挑动业主对开发商的不满情绪,开发商此前甚至一度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上月22日上午,就白云区华×苑小区地下停车场拍卖事宜,法院专门召集个别业主与开发商举行了听证会。会上,双方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该小区开发商华×广东实业发展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小区是1991年前后开发的,开发后,该公司尚留有部分空置物业未卖出,其中包括一些房产以及该地下室。按当时广州市规划局有关批文规定,小区公建配套建设项目不包括该地下室。“该地下室是人防工程,按当时规定,报批均按广州市人防办的要求执行,其所有权属建设单位”。为了证明华×公司拥有该地下室的产权,他还向记者出示了该地下室于2000年经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并登记的有关证明。

  至于“拍卖事件”本身,据查是有关法院的正常法律行为。由于该小区在开发时与承建商广州市荔湾某建筑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该建筑公司向有关人民法院要求查封该地下室,随后由法院委托拍卖行将其拍卖以偿还债务,华×公司没有参与拍卖行为。

  部分业主在听证会上指出华×公司“有故意隐瞒地下室人防属性”、“2002年将地下室改作停车场”等做法,该负责人则回应说,该物业的“人防属性”从立项到设计,从初始登记到确认产权的各个过程都是有明确注明的,不存在“有意隐瞒”行为;而且在1999年,为了方便业主停车,减少噪音,该公司应大多数业主的要求报请广州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将人防地下室改成了停车场。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二十五条规定: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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