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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并索贿35万元 芳村原台办主任一审被判10年,昨天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3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身为芳村区台湾工作办公室原主任,廖钧国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并帮企业搞掂“挂靠台办”然后向企业主伸手要钱35万元。广州中院于今年3月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廖钧国有期徒刑10年后,昨天上午广州中院重新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帮人搞掂挂靠共索贿35万

  廖钧国,现年52岁,广东大埔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广州市芳村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芳村区政协委员。广州中院一审查明,1998年,廖钧国以台办名义,向芳村区委组织部推荐了商人王×恒为芳村区台联会会长候选人,并向芳村区政协推荐其为该区政协常委。王当上台联会会长后,“顺理成章”成为芳村区政协常委。期间,廖称“经济紧张”,向王索贿10万元。同时,向邓×青要了4万元。

  1999年2月,廖钧国又先帮助商人张×访,后向其索要了21万元。

  索贿加非法持枪被判10年

  除了向人伸手要钱,广州中院还查明,廖钧国的身份本不符合配备、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却自1998年4月起非法持有1支12号神雕筒式猎枪(持枪证未经过任何年审)、1支气步枪。2001年3月,廖钧国案发。

  广州中院认为,廖钧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之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加上其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中院对他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没收其赃款35万元及两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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