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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者与婚介所须“约法三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5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范彦萍)征婚者和婚介所发生纠纷,因事前没有约定,导致有关部门难以决断是非。日前,记者从市婚介协会了解到,鉴于目前婚介行业投诉率居高不下,由民政局相关部门和该协会共同草拟的新规定中,包含了用告知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做法。

  该协会一位负责人拿出了规定草案称:将推出的新规定中提出,婚介所需事先向征婚者进行一系列告知,如提醒其交往时“在生活上保持距离,不要有钱财来往”、“事前估算一下有多少可供选择的对象”、“不能无故迟到、不到,如违反规定累积满一定次数,机构可停止服务”等。这样就可避免类似征婚者与介绍对象发生钱财往来最后被骗钱财,要婚介所负责等纠纷了。

  按照该规定草案,征婚者将要提供的相关证件也不再局限于“老三件”(即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而要向婚介所完整介绍自己的住房、交通工具、职业等情况。对于一些自称收入偏高的会员,婚介所将选择性地予以侧面证实,如打个电话给该会员,突然造访其办公场所等。另外,有关部门拟将“约见率不能低于70%”也纳入到新规定中。这意味着会员的服务质量可以得到保障。

  记者还了解到,该协会正在拟建“诚信档案”,防止婚介所人员互相串岗。此外,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还将上黑名单,供婚介所聘用人员前事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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