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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昨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57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今天,《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在规定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时,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结算。商品房预售之前,开发企业应选聘好“管家”——物业企业。三种计价方式提倡按套内面积

  由于住宅小区内的许多公共建筑设施产权界定不明晰,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计量复
杂而易发生变化,由此导致的商品房面积纠纷也急剧上升。因此,《条例(草案)》在规定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时,提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结算。但为避免引起大的波动,同时规定,也可以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结算,但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或者转让,不得对外销售。商品房预售前应选好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不仅是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的延续,其收费多少、公用设施经营性用房的配置水平还直接涉及销售价格的高低,成为影响商品房交易的重要因素。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开发企业就要选聘好物业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加以约定;按照规定,物业企业负责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参与商品房的交付验收,同时,《条例(草案)》也进一步明确了购房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包销方式要订立书面合同

  商品房包销方式即商品房包销机构将商品房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包销期结束后将售后的剩余商品房全部自行购入,对于这种新兴的承销方式,《条例(草案)》规定,采取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包销合同,约定包销方式、包销范围、包销基价、放款支付、包销期限等内容。采用包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包销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任鹏)套内计价不会抬高房价

  据济南市房管局登记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士介绍,预售商品住宅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会引起商品住宅单价的变动,即商品住宅单价会提高,但不一定会引起商品住宅总价的提高。因为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开发商会将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成本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从而提高商品住宅销售单价,但同时,商品住宅的计价面积也不再包括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故而除开发商有意抬高总房价外,购房人实际负担的总房价款并不会提高,基本上应当相当于以前的总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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