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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事故中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将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0:52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11月23日电记者鲍丹报道:22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将视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决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草案)》第五十一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认定与赔偿作出具体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办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还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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