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冷静面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考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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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1:06 新华网 |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日前公示,在第二稿中“标准”即取消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限制规定,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专家指出,这不仅顺应我国对此类人群“不歧视”的政策,而且与国际惯例接轨。记者昨日就这一新规定向部分公务员进行了解,大部分公务员对此表示认同,个别有顾虑者称也会用科学的态度对待。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也可能是合格公务员 根据报道,国家人事部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次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中提到,今年8月对第一稿进行网上征集意见时,不少网友提出:“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对此,人事部组织的论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 对于这个修改,不少医学专家认为,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与乙型肝炎一样,都只限于血液传播和性传播,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纳入公务员录用的合格范围内,那么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受到同等待遇,就是非常合理和正常的。 西安公务员表示认同“新标准” 对于这个“新标准”,大部分公务员还是认同的,认为这是社会宽容度的表现。如记者在向卫生系统的个别公务员了解时,他们表现出了专业的态度,认为科学已经解释了一切,所以不用太顾虑。但也有心存顾虑者,在交通系统工作的张先生认为,虽然知道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距离发病要五到十年的潜伏期,而且传播的三种途径是一定的,但仍可能在具体工作接触中有些心理负担。检察院工作的李女士也表达了相同的感受,她说,有些道理懂是懂的,但与实际情况是有一定出入的。就好像当初将乙肝患者纳入公务员队伍一样,大政策上是同意了,但具体在单位里还是需要些时间“磨合”。记者采访的一位患有乙肝的公务员则认为,他完全能够接受并与之像平常人一样相处,因为他深知获得参与社会工作的不易,而且只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式相处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另外一些公务员则没有什么担心,认为现在只是有这个标准了而已,艾滋病患者毕竟还是少数。 专家解惑: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工作相处是安全的 西安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艾滋病科的科长卫晓丽介绍,艾滋病患者指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时间较长(通常为5至7年,但时间不定),已经进入发病期的人员。目前我国艾滋病患者约有8万。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指已经感染上艾滋病毒,但还未进入发病期,没出现机会性感染症状的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很长时间内都不会发病,或通过药物干预推迟发病。目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约有76万。对于以上两种人员,“新标准”此次接纳的只是后者,这部分人尚无症状,所以与之在工作上的正常接触是绝对安全的。(记者瑾哲)(来源:三秦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