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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妮的微笑》合同纠纷案演员王志文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8: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范红萍、李京华)中奥合拍电影《芬妮的微笑》,由于王志文北京首映式的缺席,以及在上海首映式上放言:“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投资方之一的辽宁金通集团以王志文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

  经过几个回合的“法庭论战”以及媒体的纷纷报道,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究竟谁是谁非,23日终于水落石出,王志文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1年8月,《芬妮的微笑》电影摄制组与王志文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摄制组聘用王志文为《芬妮的微笑》中担任男主角马云龙;王志文必须遵守组里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王志文不得无故罢演或中途辍演,如违约王志文应赔偿摄制组违约金25万元;王志文将配合摄制组参加与该片宣传有关的活动,但要依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等条款。

  影片上映后,影片投资方之一金通公司数次致电给王志文,称王志文违反合同约定,在《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歪曲事实故意诋毁影片,其言论通过全国数家媒体的报道,对《芬妮的微笑》的发行造成极坏的影响。2003年9月,金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法官认为,王志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出演了《芬妮的微笑》中男主角,即已完成合同义务。合同中对于王志文赔偿金通公司违约金所约定的两种情形均未发生,故金通公司起诉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没有依据。

  法官还认为,由于金通公司起诉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金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了王志文,且参加首映活动并不属于合同的确定性义务,故原告金通公司以王志文未配合影片宣传而认定王志文违约没有依据。金通公司认为王志文发表诋毁影片言论的依据是各相关媒体的报道,而上述媒体报道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故不能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

  综上,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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