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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病人无钱就诊值得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23:44 红网

  据卫生部最新的调查结果,在近十年来,我国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量持续增加,但城乡两周患病因经济困难未治疗者的比例均接近四成。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昨天在广州作专题报告时说,虽然我国居民收入增加,但幅度未及医疗费用涨得快。(见11月22日《信息时报》报道)

  这则新闻当中的数字令人感到吃惊,也印证了此前我们听到的,许多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流传着的一则顺口溜——“小病扛,大病躺,病重只好见阎王”。面对这种局面,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反思。

  其一,反思医疗保障制度。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时,这些制度对保障我国居民身体健康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缺陷。于是,国家从1994年开始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但是,这项改革仅仅是针对城镇职工的,把城镇无业(失职)人员和农村居民排除在外。而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销声匿迹了。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是非常片面而又狭窄的,忽视了占人口大多数的底层人士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二,反思医疗收费制度。一段时期以来,国家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逐渐放开。目前,除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计划生产的特殊药品价格由政府确定外,其他药品价格均已放开,由生产经营者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正是在这样的政策引导下,药品价格虚高不降,医疗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许多医疗机构甚至认为“收入就是硬道理”。于是乎,大量患者对医院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医疗保障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有关部门通过反思,应当采取措施,尽快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收费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稿源:红网)(作者:周洪庆)(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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