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业将实行责任事故限期改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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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8:2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刘晓)12月1日起,在南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进入1个月至1年以上的改正期,在改正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改正制度的规定》,对即将实行的限期改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所有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房屋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招标投票,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都在规定范围之内。这些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活动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又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后果延长责任单位的改正期。改正期间,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 (编辑 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