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03 新华网

  按规定,城市居民不能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居民已购买了村民住宅,或者买地盖起了住宅。对这种情况,拆迁时该如何补偿?

  记者昨悉,武汉市日前出台了《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阐述。

  按规定,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拆迁时应给予一定补偿:中环线以内的、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且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超出部分的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其房屋占用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完)(记者金济)(编辑:陈辉)(来源:楚天金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东航客机在包头坠毁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巨能钙被检出含双氧水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国足告别2006世界杯
广州车展美女图100张
网友偷拍国产新车谍照
今冬采暖季节实用攻略
新北京规划为宜居城市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