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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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03 新华网 |
按规定,城市居民不能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居民已购买了村民住宅,或者买地盖起了住宅。对这种情况,拆迁时该如何补偿? 记者昨悉,武汉市日前出台了《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阐述。 按规定,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拆迁时应给予一定补偿:中环线以内的、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且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超出部分的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其房屋占用的土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完)(记者金济)(编辑:陈辉)(来源:楚天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