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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公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08 中国新闻网

  公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推进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法治国家的本质性要求之一。

  谁来监督公权力?

  在实践中,公权力的监督,往往被狭义地界定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国家权力机构和专门监督机构被认为是公权力监督的主体。在此前提下,公权力监督制度的设计,或是强调选举公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功能,或是强调专门监督机构的功能。然而,这种监督机关的监督存在一些天然的不足:

  首先,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监督机构本身也是公权力组织,仅靠不同公权力组织的监督或公权力组织的内部监督,很难解决“监督者之监督”这一制度性缺陷,甚至形成“监督—失控—监督—失控”恶性循环的怪圈,由监督而引起的社会成本也会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在公权力的组织结构中,层级越高的组织规模越小、人员越少,难以承担庞大的监督任务,从而导致相当数量的公务人员产生违法、违纪的侥幸心理。

  再从监督的内容看,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公权力组织及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的监督,往往忽视对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及效率实施监督。

  所以,监督机关的监督,无论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后监督,并只局限于对公权力组织和公务人员违法、违纪、渎职等劣迹的监督,其实质是公权力组织及公务人员行为结果的矫正、惩处机制。

  于是,公权力监督的另一主角——公众,由此浮出水面。

  从公权力的本源性来分析,公权力因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而产生,代表公众的意志而成立,为公众的利益而行使。因此,公众是当然的监督公权力的主体。

  与监督机关的监督相比,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则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以监督内容为例。

  公权力组织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就其行为特征,可以区分为违法、违纪、渎职、平庸、尽职各个层次。在法治社会,公权力监督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基础层面,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二个层面是效能层面,即行使公权力的效率。监督机关主要监督第一个层面,对于第二个层面往往监督乏力。只有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众,其监督才能一、二层面兼顾。

  从某种角度来说,监督机关的监督也常常依赖于公众监督。在监督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很少是由监督机关主动发现并启动惩处程序的,而往往源于公众的诉求和揭露。

  因此,公权力监督,应当是对行使公权的公权力组织及其人员的公众监督,与不同公权力组织监督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体。为了加强公众对公权力的监督,一方面,要强化代表公众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代表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公权力组织行为的透明度,增进公众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度、参与度。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公权力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强化日常的监督,强化事先和过程的防范。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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