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专门发出警示消费者要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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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44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11月23日讯(记者李灏实习生林平海)针对消费者在餐饮店等服务场所消费,物品被偷后索赔难的情况,省消费者委员会今日特别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尽量减少这方面的损失。 省消委会在警示中指出,对于消费者在服务场所消费时,物品被窃,根据“消法”的第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经营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这其中,消费者的举证是关键。从实际情况来看,举证工作进行较为艰难,给损失的认定带来很大的难度。对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最好把贵重物品交经营场所总台保管。一旦失窃,要在第一时间告之经营者,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省消委会呼吁经营者要加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或减少类似偷窃事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第三人(小偷)补偿开支”,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 作者:李灏 林平海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