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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明再过堂 律师庭辩紧扣三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09:53 新华网

  11月23日,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行贿罪的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徐光明上诉一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徐光明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宣判后,徐光明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他虽然触犯法律但罪不至于死等为由,再次提起上诉。而与之同案的魏光前,重审后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魏表示不再上诉。

  昨日庭审中,徐光明受贿、贪污、行贿一案的焦点集中在徐收取款项的目的、用途;另案被告魏光前是否已明知;徐光明实际犯罪所得多少;徐光明是否构成行贿罪;徐光明是否有自首情节等问题上。由于此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为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请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到庭对此案的审理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合伙人还是跑腿人?庭审中,徐光明将所有罪过全部推向了他曾经忠诚效力的魏光前身上,他称:“在整个案件中,我只不过是个跑腿的人,所有的事情都是魏光前一手策划,一手安排好的,我根本作不了主,他也不可能让我作主。”贪污还是补亏?庭审中,徐光明的辩护律师称,一审判决中认定涉案的三笔款项,均是徐光明收取归个人所有,受贿、贪污行为魏光前事后才得知。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事先得知,还是事后得知,魏光前对款项的用途指示存入小金库,指示投资桂鸿公司的事实,决定了该款项决非单纯属于徐光明犯罪所得款项,这是徐光明一案与其它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款项确实归个人全部占有的犯罪区别之所在。

  另外,魏、徐二人联营中收受的500万元,并未实际交付,而是以投资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徐将其中380万元投入炒股补亏作为公用的事实,进一步印证该款项进入了单位的账外小金库而非据为己有。此事实进一步证明徐光明与魏光前几次收取受贿、贪污款项的用途是单位补亏或其它公务开支。东莞300万受贿款、里水300万贪污款与该500万元受贿款,这三笔款在收取并投资桂鸿公司的方式上完全一致。自首情节是否构成?就徐光明自首情节是否构成的问题,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在徐光明归案之前,潘志雄已经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徐光明在东莞、里水购地中存在的经济问题……依法不构成自首”。(记者寇寅)

  编辑:朱霞(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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