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首次出台违法生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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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0:36 新华网 |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24日电(李晓玲、马耀霞)乌鲁木齐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乌鲁木齐市出台的第一部针对违法生育的管理办法。 据介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3周年的;非婚生育子女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再生育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均属违法生育。 《办法》中明确规定,非婚生育子女、超计划生育子女的,要以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收入为基准缴纳1倍到8倍的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还要按其超出数额的1倍-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在职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农牧民违法生育子女的3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