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和病退有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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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1:08 乌鲁木齐晚报 |
新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以后,不少人来咨询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有关条件。 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工勤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在有利于人才结构调整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以上的,因病经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与退休;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与退职。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郑强在11月15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另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按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按照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条件办理提前退休。”:(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杨杰 (来源:新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