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利致监所腐败:权利寻租受贿贪污超期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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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1:50 新华网 |
焦点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公布了一组数据:200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938件1079人。其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案件有195件,贪污贿赂案件有141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有109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61件,私放在押人员案件有34件,另有其他案件398件。2004年1至10月,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加上去年底未纠正的2187人,共超期羁押7064人。到10月底,全国已有北京等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公、检、法各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但广东、河北、山西三省情况较严重。日前,最高检监所检察厅负责人,在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了重点查办的监管场所的四类职务犯罪。 现状 监所腐败三种形式 监狱和看守所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独立小社会”,监狱更是以其“监狱企业”成为一个“生产—消费”的小社会群体。而监所腐败正来源于这样相对独立的“社会环境”———权力集中、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受贿监狱长关照死缓犯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通常为保外就医)制度简称“减假保”,是司法文明的象征。然而,这几项权力却是“监所腐败”中执法者借以“寻租”的最好资源,也成为打击监所腐败最重点的一面。 1996年7月,因贩毒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宋晓峰,从广东某监狱转到贵阳监狱服刑。时任贵阳监狱教育科科长的王宏授意入监队队长周抗生“关照”宋晓峰。两人虚报和扩大宋晓峰有立功表现,经向法院报请减刑,宋晓峰被从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9年。管教干警骆玉平多次违规安排宋晓峰与女友同居。宋晓峰的亲友先后送给王宏人民币1.5万元、周抗生1000元、骆玉平1万元。 1999年6月,宋晓峰从贵阳监狱转到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在宁谷监狱监狱长吴永刚、宁谷监狱被服区副区长刘刚以及安顺地区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郑辉的帮助下,宋晓峰被减刑2年。法院认定,吴永刚受贿9926元。 企业“蛀虫”:三级警督贪污受贿17万 在我国,除了国家拨款之外,监狱还设有“监狱企业”,以维持监狱的“收支平衡”。而监狱与企业挂钩、与经济利益挂钩则为监所腐败创造了一个重要环境。 媒体曾报道的“南京三级警督贪污受贿17万元案”就是典型的“监狱企业蛀虫案件”。童仁聪是南京原浦口监狱销售公司经理,三级警督,曾荣获“人民满意警察”光荣称号。1998年至2003年间,童仁聪利用职务之便曾多次收受某机床集团分公司经理贺某、个体运输户黄某数万元好处费;在任职期间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13.6万余元,受贿数万元。 超期羁押:3名嫌疑人一关12年 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被称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和司法实践中屡治不愈的顽症。据权威部门的一份统计数字,10月底全国各看守所共存在超期羁押近5000例。这其中既有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超期羁押,也有检察机关办案阶段的超期羁押,最多的是法院超审限造成的超期羁押。 曾在福建泉州一度引起轰动的超期羁押案件很是典型。1990年,3名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女青年强暴后扔进粪坑溺毙。公安机关根据侦查,认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于1991年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由于上级法院不认可一审判决,发回当地法院重新审理。而随后,一系列司法环节上的缘故,这个本该了结的案子在1991年后一拖就是12年,至今3名犯罪嫌疑人依旧关押在看守所。 分析 监所腐败三大原因 在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监所问题”中,无超期羁押的北京成为“榜样监所区”。就此,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及司法研究院王公义教授。 绝对权力导致腐败 国家每年给监狱拨款100多个亿,但由于犯人的医疗费等是全部负担,这些还远远不够,于是监狱企业便成为“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径。监企合一的体制,一方面,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往往是监狱长担任监狱企业的董事长、居委会主任等,“三位一体”的绝对权力必然易导致腐败。 个人素质成为监所发展瓶颈 据王公义教授介绍,在目前的监狱和看守所干警比例中,警校毕业的中专生占了主体,本科生只占很少的比例,且一般分配在较大型的监所中。且不说监狱中的文化教育需要较高学历者,光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的遏制和反犯罪分子的“腐蚀”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法理念的提高也需提高监所干警的个人素质。 体制问题引发的监所腐败 侦查和关押中出现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体制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安部管看守所、司法部管监狱,这样的结构保证了侦查效率,但在一些侦查手段还不发达的地方,不利于对犯人的保护,给“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等创造了条件。但若司法部管看守所,也有人认为其提高了公平降低了效率。据王教授介绍,针对目前出现的系列问题,实行了10多年的《监狱法》正在修改之中。 办法 监所腐败之预防 就“监所腐败”的预防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处副处长宋万明指出,最关键之处在于加强“程序立法”,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宋处长说,在北京监所里“狱警定向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减假保超等分级监督、提高干警待遇等”都是有力避免监所腐败的重要途径。(张丽锦) 新闻背景 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的监督 2004年10月9日,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共111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对检察机关办案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三类案件”包括: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五种情况”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嫌疑人财物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重点查办的四类职务犯罪 1、监管场所发生的大案、要案及监管单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2、向被监管人员或其亲友索取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案件; 3、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 4、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来源: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