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林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支付中介费10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22:08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李京华)影视节目自由策划人戴开明状告英国国籍演员张铁林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23日一审判决:被告张铁林向原告戴开明支付中介费10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3年底,戴开明得知上海协和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意邀请张铁林为医院做广告等事宜。2004年1月,戴开明与张铁林联系,戴告诉张他有出任协和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商业机会,并提出收取中介费10万元。为此张铁林向戴开明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张铁林与上海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广告合约及合作成立后即付给戴开明先生人民币壹十万元整作为劳务酬金。”2004年4月,协和医院与张铁林签约,张铁林出任该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该医院企业形象广告。 戴开明的诉状称,2004年4月13日以来,戴开明依约向张铁林索要中介费,但张铁林以中介费用太高、戴开明工作量少等为由拖欠不付。所以戴开明将张铁林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铁林支付10万元中介费。 张铁林则认为,张与戴之间既没有委托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协和医院是自主邀请张铁林出任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企业形象广告,戴开明只不过提供了一个过时的商业信息而已。向戴开明承诺的酬金是对戴开明付出劳务的报酬,戴开明未付出劳务也就不存在支付酬金问题。 庭审中,张铁林提供了协和医院的声明一份,协和医院声明系自主决定邀请张铁林出任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企业形象广告,从未委托戴开明介入协和医院和张铁林的合作事宜。戴开明也未参加协和医院和被告合作广告片的筹备拍摄制作工作。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审理法官说,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与协和医院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介绍被告与协和医院会面,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原告行为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承诺与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人广告及合作成立后支付原告劳务酬金10万元,也证明了双方居间合同关系成立。 审理法官说,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人已向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被告与协和医院广告合约及合作已成立,即符合被告承诺约定的成就条件,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关于张铁林认为戴开明没有进行劳务行为,无权主张劳务酬金的辩称意见。法官认为,对于被告承诺的劳务酬金,其特定含义应根据双方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予以解释,原告在居间合同中已履行约定义务即付出劳务,被告理应履行诺言支付酬金。 对张铁林提供的协和医院的声明,法官认为这仅说明协和医院与原告之间无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的,仅为中介人不直接参与交易的谈判,所以协和医院的声明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居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完)(北京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