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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腐败凸显监管乏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0:02 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公布了一组数据:200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938件1079人。其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案件有195件,贪污贿赂案件有141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有109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61件,私放在押人员案件有34件,另有其他案件398件。2004年1至10月,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加上去年底未纠正的2187人,共超期羁押7064人。(据《现代快报》11月23日报道)

  报道中还称,监狱和看守所是与社会相对隔离的“独立小社会”,监狱更是以其“监狱企业”成为一个“生产—消费”的小社会群体。而监所腐败正来源于这样相对独立的“社会环境”——权力集中、权力寻租。

  要是一出什么重大问题(或者案件发生),就难免与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联系起来了,似乎只要有权力集中就能够屡次犯案,而这些案件的发生几乎无一例外的与社会法制“隔离”有关,事实上,监所出现的腐败已经凸显了监管上的乏力,除了与个人素质有关之外到底还有什么是造成腐败的因素呢?

  长期以来,极少数领导认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可以做,即使法律有规定的只要自己能够回避,也会不遗余力地违规操作。他们往往善于利用法律法规“漏洞”,比如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通常为保外就医)制度等,这本是司法文明的象征,然而,这几项权力却成了“监所腐败”、“寻租”的资源。

  与此同时,绝对的权力没有受到制约,就容易纵容腐败的滋生,必然会出现钱权交易、暗箱操作以及结党营私,最终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单就权力“寻租”来说,受贿的监狱长让一个死刑犯可以逐渐转变成一个死缓犯,并有可能继续转变,确实需要转变是另一回事,问题是有的不能这么“转变”的,你能说这仅是个人素质吗?

  实际上,做好对违法违规人员的严厉惩处固然十分重要,而事前防范更为重要(尽管不一定会完全杜绝),因为这必将对推进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就需要重视社会公众的监督,需要多种监督途径,并对涉案领导进行问责,使得监督和管理机制能够有效结合,因为它涉及到监管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当措施、制度比较完备,并发挥到相应的作用之时,监所腐败凸显出的监管真空地带必将被法治填补。(稿源:红网)(作者:耿红仁)(编辑: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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