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委派居委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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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1:44 京华时报 |
作者: 郭鲲来源: 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征求民意 本报讯(记者郭鲲)昨天,民政部公布了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全文,并开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修订稿首次明确提出,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居委会必须完全依靠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并首次对居委会选举、罢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民政部有关人士介绍说,已决定在今年年底为该法案修订稿召开听证会。在此之前,广大市民可以登录http://www.mca.gov.cn阅览全文,并在12月23日前拨打电话010—85203196、85203195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传真到010—85203194或发送电子邮件到hgh@mca.gov.cn。 重点一 政府不得干预居委会 法案修订稿定义政府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为,城市基层政府对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此外,基层政府也不能对居委会职员人数作出限制,而应该根据社区规模提出建议方案,最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在经费方面,如果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承办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政府部门下派的任务,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落实方案。 重点二 居委会有权监督物业 法案修订稿首次提出,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社区内的活动要接受居委会指导和监督。同时,出于民主自治的考虑,法案修订稿赋予由社区全体家庭代表组成的居民会议更大的权力,包括由居民会议指定居民自治章程或者居民公约,并对居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决定,对居委会的财务收支报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讨论决定。 居委会选举程序 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选举。 在选举日20天之前,公布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部选民名单。 由社区中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日设立秘密写票处,进行无记名投票。 应有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参加投票,并当场公开计票、公布选举结果。 居委会罢免程序 需要由社区里1/5以上的满18周岁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 社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居委会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居民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马上就访 自治居委会可防政府失灵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新《居委会组织法(修订稿)》中对居委会和政府关系的阐释继承了“江汉模式”的精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通过这种新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以前的社会结构除了官就是民,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下的一个行政性办事机构,而根据该法案修订稿的内容,居委会的性质就已经完全从政府职能部门的“一条支撑腿”转变为社区居民自治的办事机构,这有助于更好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有助于在政府失灵时保障社会照常稳定运转。 本报记者 郭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