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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1万元其中4万“孝敬”上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2:18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科长朱某5年内受贿8次,共收受了21.29万元贿赂款,并将其中4万元贿赂款转送给原厦门市同安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吴某。检察院认为朱某收受贿赂款21.29万,构成受贿罪;而朱某辩护人认为“孝敬”吴某的4万元不应算入贿赂款数。昨日上午,翔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人的贿赂款数额应以实际收受数额来认定。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1998年至2003年间,朱某在担任原厦门市同安区土地管理局新店土地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镇采矿临时用地审批以及村民自建房用地审批等土地管理之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29万元,而后将其中的4万元人民币转送给原厦门市同安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吴某,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朱某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辩解,认为转送吴某的4万元不应认定是自己受贿的数额;2000年拿的1.5万元属借款;1999年拿的2.2万元,是自己与对方合伙采矿的分红款;另外收受的一些较小数额的款项,属于朋友礼尚往来。

  法院认为,两人收受的贿赂款数额应以实际收受的数额认定较为妥当,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9万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123000元的赃款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朱某受贿犯罪所得的4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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