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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做好事政府给专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3:17 天府早报

  《成都市志愿者服务条例(草案)》今日表决,为志愿者活动提供专项经费开全国先河

  早报讯(蒋传斌记者代琦)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25)日将对川内首部关于志愿者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成都市志愿者服务条例(草案)》一旦表决通过后,就法定了成都范围的市、区(市)县级政府应当每年为志愿者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此项规定在同类条例中开全国先河。

  若条例(草案)通过并实施后,志愿者依法进行注册、管理、保障等事务都有了明确规定。条例并且还确定了专门机构进行“统管”,将由成都市团市委牵头成立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打理志愿者活动的大小事务。

  共青团成都市委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该条例率先明确了政府在志愿者服务中所承担的经费资助义务,即“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条例规定,志愿者服务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布在学校、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条例热点:

  NO.1做好事给志愿者买保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NO.2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草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NO.3找工作优先录用志愿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NO.5志愿者最低年龄14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将注册者最低年龄界定为14岁,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热心公益事业的良好风尚;但未满18周岁者需在监护人同意下参加相应的志愿者服务。本着自愿的基础,公民也可以按程序退出志愿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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