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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5:52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杨建军、特约记者唐向东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发布命令,颁布《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决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接受审计。《规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制定,是我军新时期加强高中级领导干部管理的一部重要审计法规。

  《规定》指出,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提高军事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机关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在任现职两年以上或即将离任、干部考核需要审计、经济方面有反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编设审计部门的单位要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本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对外有偿服务、物资和装备及器材采购、资产管理、家底经费管理、债权债务和经济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对领导干部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此外,在审计权限划分上也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后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评价范围包括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财经法规执行、事业成效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并且区分其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加强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依法监督领导干部经济权力,提高军事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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