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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新华书店原总经理贪污受贿被判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6:39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来宾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伍达仁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进行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非法收入所得赃款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时任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的伍达仁接受柳州地区新华书店发运站站长黄雄军代表发运站送的1万元。事后,黄雄军经伍达仁签字同意,以宣传广告费的名义报销入账。案发后,黄雄军又叫会计将广告费单据从会计凭证中取出,经伍达仁签字认可,以发“1998年度超产奖”列支。

2000年9月,伍达仁因公到美国考察之前,两次向柳州地区新华书店发运站借出公款8万元作为出国考察费用。回来后,伍达仁在财务报销出国的实际费用为40930元。然后伍达仁通过虚开劳务费29230元、咨询费1465.92元、运费7418元三张发票共38113.92元和其归还的借款956.08元来冲销所借的8万元。

1998年至2002年间,在每年召开全地区新华书店经理年终总结会议时,伍达仁召集书店领导研究决定,将从原来宾县新华书店、融水县新华书店提取的应上缴柳州地区新华书店的管理费等费用共计55.1万元分给与会人员。伍达仁分得1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达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手段骗取或虚开发票冲销在单位的借款,非法侵吞公款构成了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万元,构成了受贿罪;伍达仁在时任柳州地区新华书店总经理期间,利用开会之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55.1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个人私分得19000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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