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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出台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38 青海日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出新规定。

  《意见》提出,今后青海省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后,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实行包干,原则上按在
校生总数的30%、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确定。各高校在贷款总额中,对有需求的少部分学生,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贷款。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贷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原则上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根据《意见》,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意见 》对改革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补偿机制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作者 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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