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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法院受理首例损害赔偿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11 新华网

  近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帮工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是自今年5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湟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李某和吴某同是湟源县寺寨乡的村民,去年冬天,吴某请有技术专长的李某帮助他修理拖拉机。由于天气寒冷,柴油的表面有浮冰,李某在指导吴某放置车内旧机油时,端起一盆机油放到炉子上加热,稍后,机油突然燃烧,李某在扑救灭火时,被严重烧伤。事发后,李某住院花去医药费13400元。出院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医药费。

  在法庭上,吴某称,李某明知柴油会燃烧还将柴油放在炉子上,他拒绝为李某的行为负责任。法院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李某在帮工时身体受到伤害,吴某作为受益人应该赔偿。同时,李某明知柴油加热后会有危险而为之,致使自己受伤,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吴某承担9000元医药费,李某自己承担4400元。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 魏文英 朱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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