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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告市政府行政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26 南方日报

  只因有关部门下发一份“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一企业告市政府行政违法

  今年6月4日,深圳市某顾问行向市城管办申请在南山的一个住宅区里设置户外广告。6月9日,市城管办作出“影响市容景观,不同意设置”的批复。但在该公司表示异议后,6月16日作出“同意临时设置,时间至2005年6月16日”的批复。该公司再次表示异议,并于6月20日向深圳市政府复议办申请复议。

  市城管办在6月30日向当事公司发函,撤销了6月16日作出的审批意见。7月7日,深圳市复议办也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当事公司认为深圳市复议办违反了相关法规,遂起诉至法院。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针锋相对一

  陈述真实否?

  原告

  市政府复议办行政违法

  据原告公司诉称:“由于市城管办不能提交其行政行为的依据,又对原告依法申请复议极为恼火,对原告采取了报复的措施。同年7月2日上午,也就是《行政许可法》生效的第二天,市城管办会同其下属单位,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招牌。并在其后向原告送达了一份‘撤销同意设置’的公函。”

  原告认为,市城管办的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期间,特别是发生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后,深圳市复议办作为其上级机关理应依据《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予以制止和查处。然而,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却采取了另外一种做法:在7月2日下午和7月5日上午,深圳市所属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分别要求原告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市城管办已经撤销了其审批意见,我们还复议什么呢?”7月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原告认为:该通知书违反《行政复议法》,也不符合《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行政复议终止”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

  被告

  原告陈述事实不符

  被告律师在法庭上辩称,5月31日,原告在未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南山区兴华路海滨花园小区停车场内设置招牌。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山区执法局”)在获知原告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月4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牌。6日4日,原告向市城管办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未获批准。原告再次向市城管办提出申请,市城管办在未知南山区执法局已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内部审批意见。

  6月30日,在市城管办获知南山区执法局已对原告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且尚未结案的情况后,为避免法律上的冲突以及对于原告的同一行为最后可能出现两个不同的处理结果,市城管办撤销了6月16日作出的审批意见。7月2日,南山区执法局在原告未按期限自行拆除招牌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拆除。7月7日,市复议办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原告对该复议结果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就被告的“终止复议决定”理由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针锋相对二

  行为违法吗?

  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没有违法

  被告律师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城管、国土等各职能部门提出内部审查意见;未向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因此,市城管办作出的审批意见仅是联合审批中一个职能部门的内部审查意见,而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市城管办的审批意见只是联合审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联合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形成,故市城管办的审批意见并不属于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因此,针对原告向市复议办提出要求,对市城管办的内部审批意见进行复议的申请,答辩人所属市复议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作出行政复议终止的决定。答辩人的行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

  被告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完全合法,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小招牌不必联合审批

  原告认为,被告终止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当时的户外广告审批规定,户外广告有联合审批和非联合审批两种。被告清楚知道原告的审批并非联合审批,却为了规避责任,竟断章取义引用法规。而城管部门并不是根据被告终止通知书中所引用的《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原告的招牌进行审批和查处的,因为根据该规定,户外广告的审批权在工商部门,而不在城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像原告这种并不列入联合审批的小招牌,确实是由城管部门说了算,想批就批,想拆就拆。到工商部门只是走个手续而已。在被告的终止决定作出前,原告依据《复议法》中的条款曾两次要求被告对城管部门行政行为进行调查,特别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报复措施,要求被告按《复议法》相关条款规定查处,被告都是置之不理。

  另外,原告对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所使用的“法律事务专用章”也表示异议:“该公章并不是法人章,法人章只能有一个。请法庭对此予以审核,以保证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原告要求法院判处被告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违法,请求予以撤消,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与原告庭外谈心 小事打官司 为了更和谐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原告。他说,本案的起因原本是一件小事。“如果被告能够依法复议,查明真相,纠正城管部门的错误并不难。由于被告不按《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原告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并引发多起行政诉讼案和行政复议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也给各级法院和各级政府,其中也包括被告本身增加工作成本。现在的各类行政案件上升,与被告这种玩忽职守的工作态度有直接关系。”

  他说:“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促使被告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真正做到依法复议、执政为民,化解日益尖锐的各类社会矛盾,特别是民与官的矛盾,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文 甘雪明

  图:

  根据相关法规,悬挂户外广告须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何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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