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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新规定保障辩护人权益 律师可电话查询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2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钟起龙 通讯员/马骥 向东)包含电话查询、限期答复在内的四项制度已在东莞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昨日,笔者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该院制定的《关于规范律师接待的规定》要求,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而提出解除或变更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四项制度规范律师接待

  据悉,东莞市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规范律师接待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四项制度”,以依法保障律师的权益。

  按照《规定》的要求,律师已经提交委托书并登记的,除了可以当面查询外,还可以进行电话查询。另外,检察机关对于律师要求阅卷的,接待人员受理后应当日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律师阅卷可提前预约。

  据介绍,按照《规定》,东莞检察机关还实行提取律师意见制度。承办人员审查起诉案件,应当通过当面或者书面形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律师的意见,并记录附卷。对不能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向律师发出听取律师意见通知书。对于律师申请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承办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另外,《规定》实行限期答复制度。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提交书面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设置律师阅卷专用房间

  据了解,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四月接到市政协委员提案,反映检察环节存在的“先公诉后律师”会见审批做法不当。针对这一情况,检察院从实际出发,取消了检察环节会见审批的规定,对律师会见要求办理手续的,公诉部门只证实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不再进行审批。同时统一了全市公诉部门律师复印收费标准,并对指定辩护人不予收费。

  为避免案件已开庭,律师还不知道的情况发生,东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对被告人在检察环节已聘请律师的要予以说明,以便法院了解被告人律师的情况,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

  据悉,东莞市检察院还设置了律师阅卷专用房间,确定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在律师阅卷室设置了律师意见簿,并公布投诉电话,方便律师对公诉工作提出意见。据统计,今年以来,该市检察院共接待前来阅卷律师11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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