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精神分裂杀妻 父母监护不力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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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28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周智琛 郭文君)犯有精神分裂症的徐某森将妻子袁某华杀害,袁某华父母因此将徐某森的父母告上了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费。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森的父母向袁某华的父母赔偿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5万多元。 2000年初,犯有精神分裂症的徐某森与袁某华相识,同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前徐某森的父母并没有将儿子曾患精神病,并曾于1998年入院医治过的事告诉袁某华。2003年9月,徐某森在家里因发病用利器将袁某华杀死。 法院认为徐某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精神病发作杀死妻子,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徐的监护人来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徐某森的父母作为徐婚前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在徐某森与受害人袁某华谈恋爱、结婚前负有及时告知受害人的义务,使她了解真实情况后有所防范。而徐某森的父母并未告知受害人,故徐某森的父母对儿子的行为应该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妻子的袁某华与加害人结婚长达三年之久,应当留意丈夫的精神状态,在发现丈夫可能患病的时候,应及时送医院治疗,所以死者对此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