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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出让产权须职代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34 上海青年报

  国有产权“阳光交易”,《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今实施

  本报讯今后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审议。其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从今天起,修改后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在昨天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国资委副主任吴鸿玫详细解读了新《办法》。

  鼓励民企进场交易

  为了鼓励非公产权进场交易,新办法缩短了权证变更时限。也就是说,今后产权交易市场将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市国资委副主任吴鸿玫强调,非公产权交易和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和流程完全一致。

  今年1至10月,本市出让产权交易中,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占72%,其他的产权占28%,受让的主体当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占49%,而非国有企业占51%。

  职工安置纳入交易合同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中,往往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新办法规定,这些企业出让产权必须依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要提供审议的证明材料,否则交易活动不得继续。此外,交易合同除其他内容外还应有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除了职代会的作用得到明确以外,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还在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中得到体现。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披露后,如果只有一个受让者,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受让意向人,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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