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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管条例还出不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35 南方都市报

  省物管条例还出不来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多项法规草案,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定于明年1月23日举行

  昨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和报告,提交两年之久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终止审议。会议还决定,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于明年1月23日在广州举行。

  1 物管条例修订工作列入明年立法计划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提交审议两年之久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终止审议。省人大同时建议将草案修订工作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

  2002年10月草案第一次被提请审议,为何两年之后又“流产”了?据介绍,第一次审议时,草案有100多条,近两万字,所以,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对草案的框架、思路作大幅调整,对篇幅和文字进行精简。

  稍后不久,国务院公开登报征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国家条例与省的条例出现矛盾,为维护法制统一,节约立法成本,省人大法工委建议暂缓审议,获主任会议同意。去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法委工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后认为,省的条例最好待国务院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需要来研究有关修订问题。至今,该法规修正案搁置审议已满两年。根据有关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终止审议。

  不过,省人大同时认为草案修订关乎民生,建议将草案修订工作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再提出条例修正案。

  2 单位欠薪超过五日不书面报告可罚款

  “开门立法”收集意见300多条、3万余字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用人单位欠薪若五日内不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可处以罚款。

  近年来,广东关于工资标准、支付等方面的劳动争议逐步增多,急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在昨天的审议意见报告中,财经委建议条例中增加工资支付预警机制方面的内容,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否则“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补充了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于市民们关心的加班工资的规定,则只是将表述改为与《劳动法》相一致,但法定节假日发放四倍工资的原则不变。

  为了防止有的企业故意混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建议稿中还专门增加了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 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居高不下

  “有的村委会、居委会开一个证明就要‘搭车’多收10-20元!”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称,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居高不下,主要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仍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思想,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据省财政厅统计,1981年至2003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均增长22.9%。今年10月至11月,省人大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昨日,省人大提出,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仍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思想,脱离财政监督,随意截留、挪用政府性资金。比如个别单位对“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别县虽然取消了“比例分成”,但在收费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仍沿用收支挂钩做法。这就导致有的执收执罚单位为“创收”而乱收费、乱罚款,甚至采取各种办法规避检查。同时,一些基层政府仍存在越权批费、以收费养人、变相收费等现象。

  省人大还建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离为中介服务收费。对已具备条件进入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服务收费完全由市场调节。

  4 侨房拆迁补偿按市场价还可上浮

  昨天上午,《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修正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侨房拆迁补偿不单要按市场价,还要视情况上浮5%-10%!

  本次修改主要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方式。原规定对不同房屋,如住宅、非住宅、庭院、花园或异地永迁等设定了不同的补偿规定;而修订草案则规定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此外,拆迁属落实住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补偿金额还要按市场评估价增加5%-10%。

  5 河砂禁采、可采区每年12月将公告

  《河道采砂许可证》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昨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交省人大审议。

  草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并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于每年12月向社会公告。

  省人大农委还建议对违法采砂活动的罚款应分别规定1万元、2万元、3万元以上的最低罚款限额。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田霜月 通讯员 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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