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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替单位应诉员工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9:41 南方都市报

  工会主席替单位应诉员工成被告

  市桥文化宫四员工劳资纠纷案败诉后,诉诸法律向其索赔,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行为不当

  本报讯“身为工会主席,当单位侵害员工权益时,不但不制止,还站在对立面代表单位和我们打官司,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昨天上午,番禺区市桥街工人文化宫4名员工把工会主席推上被告席,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工会主席被告未尽维权之责

  原告方是市桥街文化宫的陈明华等4名职工,被告则是该单位工会主席袁礼升。据4名原告称,袁作为工会主席,在单位劳资纠纷中不但不帮助和支持职工,反而担当文化宫的代理人出庭,导致原告在劳资纠纷中因举证困难而败诉,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每人1万元。

  陈明华等职工认为,袁礼升作为工会主席,明知本单位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没有维护职工权益,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以行政职务代表单位应诉

  袁礼升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单位决定行事,并无不当之处。自己不仅身为工会主席,还兼任该单位副主任一职,他是以这一身份出任文化宫的诉讼代理人。

  据悉,此案源于1999年市桥街文化宫的改制。改制过程中,单位职工由原来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2001年8月,陈明华等人与原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又通知陈明华等4名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之后,陈明华等人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定2001年8月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获得相应补偿,但申诉未果。去年2月,陈等向番禺区法院起诉原单位,结果败诉;今年1月,又向广州中院上诉,再次败诉。在这几起诉讼中,袁礼升都担任文化宫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等认为,袁礼升作为工会主席,掌握了大量职工的资料,他亲自出庭,才导致职工败诉。今年8月,陈明华等职工把袁礼升告上法庭。

  今年9月3日,番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礼升作为工会主席,代表单位坐在劳资纠纷案件的被告席上,这种行为不当,但没有证据证明袁礼升的行为给陈明华等职工造成损失。陈明华等人不服,上诉到中院。昨天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类似案例

  员工状告工会主席不作为

  无独有偶,广州另一起状告工会主席案也于近日上诉到中院。原广州市儿童公园朱松森等12名职工向越秀区法院起诉,状告原单位工会主席刘某在职工权益被侵害时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12名原告每人1000元。

  朱松森等人也是因为被单位解雇,维权两审均败诉才告工会主席的。朱松森等职工认为,原单位工会主席刘某在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以后的申诉过程中,没有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主席,他既不纠正原单位不规范的做法,又不维护我们的权益,也不告诉我们应对的办法,使得我们耽搁了诉讼时效,以致后来的诉讼败诉”。

  对于朱与其他11名职工状告工会主席刘某不履行职责一案,越秀区法院作出不受理决定。法院认为,朱松森等职工起诉工会主席不履行《工会法》规定职责造成损失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予受理。朱松森等人对这一结果不服,12名职工向广州中院上诉。

  案例精解

  劳资纠纷中“主席”该帮谁

  按法律应为职工说话,但现实中往往兼行政职务惟资方是从

  有专家指出,近年劳资纠纷的增多,职工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是工会主席频频当被告的症结所在。

  在上述原番禺文化宫职工告工会主席的案子中,控辩双方争议最大之处,在于工会主席能否代表单位出庭,与作为原告的职工同庭抗辩。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劳资纠纷中,专职的工会主席不能代表单位出庭和职工打官司。但实际上,很多单位的工会主席还兼任单位的行政副职。在发生纠纷时,他不能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出庭,但可以行政职位的身份出庭,履行其职责,此举并没有被禁止;何况,如果工会主席不出庭应诉,会受到单位的批评——单位让你出庭和职工打官司,你也没办法。因为现行法律(宪法)没有规定工会主席不能替单位和职工打官司,虽然工会法有相应禁止性规定,但是宪法优于工会法,这也是法律的一大漏洞。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人士明确告诉记者,当单位与职工发生矛盾时,按法律要求工会主席肯定要站在工人一边,替工人说话。这种工会主席兼任行政职务的情况在大型国企里很少见,但是在外资、合资、私营企业中,由于机制不健全,工会主席并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单位负责人行政任命的,于是工会主席不替员工说话的情况就很普遍了。

  有专家认为,由于《工会法》对加入工会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因此常出现“工会主席兼任行政职务”的现象,这种做法有可能使工会沦为雇方管理职工的工具。而当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工会也很难起到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而且,由于工会主席也是企业的雇员,“可谓吃人家的嘴软”,即使是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也很难替职工争取权益。

  在昨天上午陈明华等职工诉文化宫工会主席的案子开庭时,法官在庭审中问袁礼升:“当职工和单位发生冲突时,你代表谁的利益呢?”

  陈明华坦言:“当然是按照单位的决定行事。”对此,陈明华等人感到很无助:“身为工会主席都代表单位和我们站在对立面,当单位侵害我们职工权益时,我们该找谁来维权呢?”

  采写:本报记者 吴秀云

  图:

  职工盼望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娘家”。(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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