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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直击市中院减刑、假释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0:36 大华网

  现场直击

  昨天上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里,一场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举办的减刑、假释听证会在这里拉开帷幕。

  庄严的国徽下,坐着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右边是由检察机关两名检察员担任的监督员,左边是由公安机关两名工作人员担任的提请人。面对审判席的是罪犯席,5名提请减刑的罪犯一字排开站在那里。

  9时1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听证会正式开始。

  听证会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听证、调查阶段,第二阶段是合议庭评议、宣判阶段。听证首先从郑龙光减刑案件开始。28岁的郑龙光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审判长告知其权利后,提请人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指出郑龙光自留所劳动改造以来,作为监室的轮值员,能积极组织民主生活会,自觉搞好环境卫生,主动帮助老弱病残的留所犯人,由于表现较好,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

  征求了罪犯和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有无意见后,审判长要求执行机关宣读、出示对郑龙光予以减刑的证据。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出示的是郑龙光在劳动改造期间的每月评分情况以及同室罪犯的笔录证明。执行机关对该罪犯共评分13次,经考核评分累积为111分。

  “罪犯郑龙光和检察机关对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如有意见可陈述和辩论。”审判长再次征求他们的意见,当表示没有异议后,审判长对郑龙光进行了调查,调查采用的是一问一答的形式。“你何时因何罪被判处什么刑罚?何时投劳?在投劳后表现如何?积分情况如何?如何评定积分……”对于审判长的提问,郑龙光一一做了如实的回答。最后,当审判长询问郑龙光有何陈述意见时,心情一直十分激动的他再也按捺不住,当庭发出了肺腑之言:“感谢政府给了我这样的机会,减刑是对我改造的肯定。我将继续认真改造,接受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近1个小时的时间里,合议庭依次完成了5宗减刑案件的听证、调查。随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会,由合议庭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5个案件进行合议。

  15分钟后,听证会进入第二阶段。关键的时刻来临,审判长即将宣布合议结果。这时候空气顿时凝重起来,会场鸦雀无声,服刑人员翘首以待,对结果充满了期盼。

  10时25分,审判长当庭宣布:罪犯郑龙光等5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改造,认真参加学习活动,有悔罪悔改表现……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龙光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22日;对罪犯吴剑聪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15日;对罪犯张炎妹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对罪犯易传兵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15日;对罪犯杨日华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

  宣判减刑结果一槌定音,5名罪犯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

  文、图/本报记者赵令蔚、杜丽玲、李俊伟

  通讯员郑健阳法院六年半准予减刑879人1998年至2004年上半年,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人数共882人,汕头中院经审理准予减刑的879人,占99.7%。减刑幅度一般均在二至三个月内;同期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1人,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裁定准予假释。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减刑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各方评说

  司法机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也仅是根据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意见和材料,通过书面审查后就下发减刑、假释裁定,这中间,法官不接触犯人,这种相对封闭的工作程序,容易使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产生疑虑,不符合公开、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今年6月份开始,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公示或听证制度。担任昨天合议庭审判长的中院法官林炼丛告诉记者,实行听证制度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比较积极的意义,一是能够增加法院办理案件的透明度,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能够更好地促使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进行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三是有利于执行机关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市检察院监检科副科长史汉民认为,减刑、假释是改造罪犯有效措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体现了司法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也使社会公众能够从中把握民主与法制精神。通过听证,也可以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增加透明度,检察机关能够听取各方意见,可以更好实施法律监督。

  人大代表:“人性化”增强公信力

  听证制度还服刑人员以话语权,给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同时,参与听证的人多了,信息对称才可能实现,才能给服刑人员更高程度的公平,有利于保护罪犯的人权。这既是司法透明化的过程,也是谋求社会公平的过程。“人性化”的听证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全国人大代表黄炳章等认为,整个听证会组织严谨有序,公开透明,体现了对犯人的尊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犯人虽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有人权。给罪犯减刑、假释,对罪犯本人,对家庭、社会的稳定都有好处。社会上对“人情案”有说法,很大程度是因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产生误解而引起。实行听证制度,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置之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罪犯能够清楚知道自己因何而减刑、怎么减刑,能够陈述自己的意见。“人性化”的听证制度能够消除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的误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服刑人员:明天掌握在自己手中

  31岁的杨日华在5名犯人中减去刑期最多。他因犯抢夺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留所劳动改造以来,由于表现较好,此次被当庭裁定减刑两个月。“当庭听到宣判结果,我心里面非常高兴。”听证会结束后,杨日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显得十分激动。他告诉记者,在监狱里我最关心的是什么时候能够出去。这次听证会不仅第一时间就听到了减刑的裁定结果,自己有意见在会上还能陈述,听证会很好,很公平。减刑是一项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制度。据市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依据服刑人员每月的考核评分,包括遵守监规、参加劳动、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而裁定的。32岁的易传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此次在听证会上被当庭裁定减刑1个月15天。他对记者说,当听到要参加听证会,与法官面对面交流时,自己感到有点紧张,但想到能够了解减刑的整个过程,又充满了期盼。“这次参加听证会让我看到为什么能获得减刑,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促动。”易传兵充满希望地说:“自己的明天掌握在自己手里。我要继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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