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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实行“公车贴标”等6项规定叫停公车私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0:57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25日电(张和平郑力)公车私用违规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浙江温州市日前下达不许公车私用等禁令。

  温州市现有公车近万辆。近年来,该市公车私用现象较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9月份,全市因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事件已超过300起。市纪检监察机关近期向社会公布了7起典型违规案例。诸如,平阳县农办主任施昌蔚今年4月20日晚违规驾驶公车高速行驶,在104国道昆阳镇北门桥路段撞向同向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瑞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陈继昌今年5月12日晚,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其住宅区内车被盗。诸如此类由公车私用引发的问题引起社会及纪检部门的关注。

  为了整顿公车使用的一些问题,温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六项规定。主要有:公车贴标。所有公车在最迟在明年1月30之前,统一贴上由温州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制作的公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对因私确有特殊原因需借用公车的,必须在用车前提出申请,填单,说明用车原因、时间、线路、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用车按0.8/公里付费;严格执行浙江省有关规定,严禁超编、超标购车和违反规定向企事业和下属单位借、换车辆;非工作时间公车须入库;车辆定点维修、加油、统一投保第三责任险;配备专职驾驶员;公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被抢等重大问题,必须逐级报告。

  温州市同时规定,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成责任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相应赔偿。公车出事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悉,10年前,温州市曾在全国率先对公用摩托车实行货币化车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些机关干部表示,以往成功的经验不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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