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被征地人员将有医保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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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2:11 乌鲁木齐晚报 |
近日,记者从2004年乌鲁木齐市委第15次常委会议暨市委、市政府第11次联席会议上获悉,乌鲁木齐市将对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调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固定金额变为调整制,同时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有24元划入账户。 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每月按档次发放固定金额(280元及360元),调整为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机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在今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中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时,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中的退休人员待遇平均增资幅度的70%给予调整。 同时对缴费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6周岁~60周岁,女年满46周岁~55周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发放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如缴费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男年满46周岁~60周岁,女年满46周岁~55周岁),不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参保当时确定的支付标准领取(标准为280元及360元)。 缴费不满15年的撤村建居失地人员(男、女年满16周岁~45周岁),也比照上述办法处理。如不继续缴费,或累计缴费不满15年,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4439元/年为基数,按4%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医保账户。50%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50%计入个人医疗账户。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当月开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办法为:14439元/年÷12月×4%(缴费比例)×50%(划入个人医疗账户比例)≈24元/月。 对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距退出劳动年龄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基本医疗保障费后,属于劳动年龄段并已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享受相关待遇。 乌鲁木齐市此次撤村建居涉及被征地人员有24186人。目前,已纳入保障办法的被征地人员有2332人,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有594人。同时,被征地人员不断建议4点突出问题: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要求建立正常的基本生活保障增长机制;缴费满15年,未达到领取基本生活费条件的失地人员(男年满46周岁~60周岁,女年满46周岁~55周岁),提出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太低;缴费不满15年的被征地人员(男、女年满16周岁~45周岁),反映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规定只是退其个人账户中储存额,体现不了对失地人员的优惠政策;被征地人员要求医疗保险IC卡中有个人账户资金,和乌市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看病、药店购药可以用卡。 根据以上建议,乌市对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相关办法将于近期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马小琴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