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十项规定直指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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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2:16 新华网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日前颁布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以加强全区中小学师德建设。 一、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二、不准在参与的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三、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四、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者让学生代改作业。 五、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者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者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七、不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驱赶或者变相驱赶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家长。 八、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 九、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不准利用家长谋私利,不准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礼品。 十、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文/郝勇)(来源:北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