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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告赢海南省公路局 法院判令雇主赔偿2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4:49 中国新闻网

  一起工伤损害赔偿案历经周折,近日在五指山市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雇主陈永高支付朱永春工伤损害赔偿21.28万元,海南省公路局五指山市分局、五指山市公路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场爆破民工断腿

  朱永春是雇主陈永高承包的罗力石场里的一名工人。2003年1月26日,朱永春与另一名工人在石场执行爆破任务,朱永春还没来得及离开启爆点,爆破已经开始,他被当场炸断左脚。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手术中,因无法接合左腿,朱永春被迫截肢。经五指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和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永春为5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身为孤儿的朱永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在院期间,雇主陈永高支付了1.74万元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后,便拒绝支付费用。住院仅14天的朱永春无奈离开了医院。

  不服五指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情况下,朱永春将陈永高、五指山市公路工程公司、海南省公路局五指山分局诉至法院。

  雇主和工程公司难辞其咎

  历经3次审委会讨论,五指山市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雇主陈永高应为此承担责任,工程公司将石场发包给这个无采矿经营许可证的人经营,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起案件的主要周折出在工程公司与公路局之间的关系上。

  公路局辩称工程公司已经与公路局脱钩,工程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其所经营管理业务与公路局无关。

  公路局连带赔偿

  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工程公司于1993年6月10日由公路局登记成立,产权归属公路局。1998年1月公路局曾发函给工商局称,公司已于1997年12月与该局办理了职能、人员、财务、名称脱钩手续。工程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办该案的林振飞法官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了工程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首先,工程公司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都是公路局在岗职工;工程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仅有挂在公司名下的海南高速公路311220股法人股股票,而其公司注册的资本来源为公路局拨款,且无申办企业资信证明。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公路局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南国都市报;林莹 董志浩 吴雪芹 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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