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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司法解释规范拍卖变卖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5: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孟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总共36条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予以规范和完善。

  “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拍卖、变卖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远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拍卖、变卖已经成为执行程序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环节,各级法院都希望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5日说。

  《规定》确定了拍卖优先的原则。黄松有在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首先选择拍卖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其他变价方式处理。此前,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拍卖和变卖先后顺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拍卖机构的确定方式,是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同时也是近年来执行程序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一个环节。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拍卖机构的委托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前几年,不少地方采取由法院直接指定拍卖机构的做法,由于法院在确定拍卖机构中的程序不够规范,权力被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鉴于此,近年来,很多法院纷纷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拍卖机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规定》也采纳了这种做法,”黄松有说。《规定》要求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证金。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后不交纳价款,扰乱和妨碍拍卖的顺利进行;二是确保重新拍卖时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够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规定》说,在拍卖财产有多项,如果其中部分财产卖得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对剩余部分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

  “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拟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分开拍卖将严重影响各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者分开拍卖将造成拍卖价款总额显著降低,例如,成套的生产设备拆开进行拍卖,必然造成价值减损,”黄松有说,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规定》说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拍卖。《规定》还对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流拍后的处理和再行拍卖、拍卖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转移的时间等做了详细规定。

  黄松有说,《规定》的出台,将为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提供一个更为现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将更有利于平衡、协调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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