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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观点碰撞:解决欠薪难题究竟路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3:29 人民网-华南新闻

  编者按

  网民不仅关注“欠薪问题为何难根治”,更关注如何解决欠薪难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谈对策,提建议,有时还为某条对策或建议发生争辩,而且公有公的理,

  婆有婆的理。编者从中归纳整理两个争辩激烈而又精彩的话题,与读者分享。

  争论一:可否设置欠薪罪

  正方

  由于老板长期无理拖欠工资,或是长期讨要不到血汗钱、活命钱财,有些民工容易产生极大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进而积郁成疾或精神失常,甚至走上自杀绝路。可见,欠薪行为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是多么严重。因此,完全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置欠薪罪,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民工群体性上访、怠工、堵路等恶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既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究其原因,欠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说明,欠薪问题已成为突发事件的一个常见性诱发因素。设置欠薪罪,有助于严厉打击恶性欠薪行为,消解欠薪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危害作用。

  现在的政策法规对欠薪者的处罚,威慑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欠薪问题屡禁不止。设置欠薪罪,可以加大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地约束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

  反方

  欠薪问题和民事中常见的债务纠纷,并无本质上的区分,完全可以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解决。这也是《刑法》中没有设置欠债罪的原因之所在。因此,从法理角度看,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置欠薪罪。

  相当一部分欠薪与企业经营不善或陷入“三角债”有很大关系,在法律上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欠薪主体。以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为例,无论开发商、建筑商还是承包商,都可以拿出自己不是欠薪主体的证据和理由。所以,欠薪罪不能设置,因为在现实中难以执行。

  如果在现实中能认真执行《刑法》中已设置的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等,那么企业在工程上马、开发、承接过程中就会规范运作,半截子工程、烂尾楼工程就会减少,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就不容易发生。如此一来,何需另行设置欠薪罪?

  争论二:可否实行周薪制

  正方

  实行周薪制,将工资按月发放改为按周发放,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欠薪行为,就算是形成了欠薪事实和多次拖欠,也不容易造成大额欠薪和矛盾激化,解决起来也会相对轻松。

  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平均月工资水平超过800元,工资转由银行发放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这些都是实行周薪制的有利条件。另外,从劳动者角度看,实行周薪制,等于是缩短工资发放周期,最能体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月薪制相比,实行周薪制,相当于提前发放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快社会消费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强社会的现实购买力,从而起到活跃市场、繁荣经济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2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经济要实现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扩大内需、增强消费是一条必由之路。从这点看,实行周薪制具有积极意义。

  反方

  从现实情况看,周薪制在一些行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建筑施工行业,由于企业将工资列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并且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因此实行周薪制似乎难度太大,除非改变工程款结算规则。又比如订单加工企业,只能在完成订单收齐货款后,才能足额发放工资;如果实行周薪制,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提前筹措一笔资金用于发放工资,这显然也不切实际。

  周薪制不能治本。对于那些“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恶意欠薪者来说,周薪制和月薪制一样,都无法制止其拖欠工人工资的不法行为。对付恶意欠薪者,恐怕还得靠严刑重典才能奏效。

  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或是遇到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拿不出钱来支付工人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周薪制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换而言之,周薪制的确可以提前发现欠薪问题,但是不能彻底解决欠薪问题。

  《华南新闻》 (2004年11月26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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