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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违法的报道不能“抓小放大”(来函照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4: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11月25日北京某报登载了一篇标题为《涉嫌组织炮制下流小字报实施诽谤,如皋一镇长被罢免职务》的新闻,颇让人“悬念丛生”。原文不长,特转载如下:

  江苏如皋市日前通报该市郭园镇原镇长鲍某等人组织炮制下流小字报恶意诽谤他人的事实。此前,鲍某等人已被依法罢免乡镇政府领导干部职务,具体实施打印、散发小字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9月1日,如皋市下原镇、白蒲镇等地发现大量小字报,以打油诗描述某镇党委书记的生活作风。经侦查,打油诗内容纯属诽谤。经查,鲍、龚等人因在清退住房等问题上未得到满足,便怀疑邻近某镇党委书记从中作梗,遂实施上述报复行为。

  该文说,具体实施诽谤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可见,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严重。然而,具体策划该案的人却仅仅是被罢免而已。根据我国刑法,具体组织、策划、指导实施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应该从重处罚,罢免仅仅是免去他的行政职务,刑事责任还是要依法追究的。而且,两个帮助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是谓帮助犯)是被刑事拘留,可见这一诽谤案是被司法机关作为公诉案处理的。诽谤罪是可以自诉(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调解)的,也是可以公诉(侦查、起诉都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机关既然公诉了,就不能“抓小放大”。我想司法机关也不会“抓小放大”的。可能是记者“抓小放大”了,因此记者在报道该案的时候,应该加上“对于其涉嫌教唆他人犯罪的问题,正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才不致给我们以误读:认为“刑不上镇长”的司法特权现象又在上演了。

  也许,罢免该镇长只是拉开追究该镇长刑事责任的序幕。但愿这位老镇长的“下落”不会是“泥牛入海无消息”。新闻媒体应该跟踪这位鲍老镇长的“去向”问题才是。因为,只有报道了这位前政府官员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才会使读者不至于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产生半点动摇。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武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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