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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解读江苏艾滋病防治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4: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年8月20日上午,《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据了解,出台艾滋病防治的单项条例,江苏是首家。江苏省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者对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立法是为超前防控

  江苏立法率先,并不是因为艾滋病形势在全国严峻。到2004年6月,江苏仅有艾滋病感染者537人,其中艾滋病病人100人,从人数上看,在全国排在二十几位。但是,艾滋病的传染是呈几何级数递增的,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通过立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是强有力的手段。

  “婉转”引进国际通行做法

  整个法规的核心条款,是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目前国际通行的三大做法,在法规中都有体现。

  国际通行的最有效艾滋病干预措施是:推广安全套,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条例草案中曾明确提出了这些条款,但是引发了道德、犯罪等方面的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要明确规定“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占上风的审议意见是,尽管推广清洁针具是国外通行做法,但直接如此规定,有提供犯罪工具之嫌,不符合中国国情和省情。同时,从面对现实的角度看,吸毒者之所以共用针具,是由于针具销售未放开。目前国务院已经有规定,要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因此大多数委员认为,规定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是比较稳妥的方式。同时,为了给今后艾滋病防治手段预留空间,还增加规定了“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

  提倡婚检中检“艾”

  法规提倡主动婚检的人同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如果检测出病毒感染,检测机构要指导就诊,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此举是为保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卫生安全。

  法规的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按照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免费的艾滋病咨询和血液初筛检测。

  结婚是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在登记结婚前,必须向对方告知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结婚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艾滋病遗孤免费就学

  法规规定,政府对艾滋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羁押地设艾滋专门场所

  条例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羁押和被押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治疗,释放时,要通知当地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据《新华日报》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26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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