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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6:30 华商网-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季节性商品等可采取变卖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7种情形法院应撤回拍卖委托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拍卖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7种情形。这7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法院不得直接指定拍卖机构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并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三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不服拍卖评估报告可提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成交后15日内法院应移交财产

  司法解释对法院移交拍卖标的物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动产拍卖不超二次不动产不超三次

  在拍卖实践中,流拍确实会经常出现。司法解释对拍卖的次数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限,再进行一次变卖。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此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收取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且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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