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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拍卖 法院将限次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02 重庆商报

  新华社11月25日电继11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限次”: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同时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

  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拍卖成交后15日内移交财产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法院移交拍卖标的物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7情形法院应撤回拍卖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拍卖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7种情形。

  这7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竞拍需预交保证金

  司法解释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司法解释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流拍后 可申请“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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