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1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陈菲)继本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执行程序中之所以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对执行财产进行变现处理,至关重要。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基于这种考虑,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在处理被执行的财产时,应当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

  但是,黄松有强调,拍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难免要花费时间和费用,从交易成本上考虑,一概采取拍卖措施进行变价,在很多情况下未必对当事人有利。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执行财产,也需要采取简易的方式迅速作出处理。因此,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把变卖这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

  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东航客机在包头坠毁
胡锦涛出席APEC峰会
雀巢奶粉被诉造假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国足告别2006世界杯
广州车展美女图450张
经典两厢车狂热贴图
家居家装实用图库
北京打折楼盘信息汇总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