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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根源不在“难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0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一直是司法顽疾。于“执行难”的破解上,从学界精英到司法官员到平民百姓,无不给予严重关注,也留下了诸多真知灼见。

  就在学界探讨日益指向体制层面,“审执分立”的呼声日渐趋同和高涨之际,最高法院再度对“执行难”持续发力,最近在短短的半个月里,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前者剑指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后者旨在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与变卖。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发表的谈话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改变那种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又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的方式被屡屡采用,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亦坦言,“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一些执行人员“不幸成为某些拍卖机构拉拢、腐蚀的对象,给执行队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最高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正面回应了实践中的种种乱象,强调“应把拍卖作为首选方式,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且明确了三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这些具体而细微的规定于遏制“执行腐败”上确有其积极的意义,也颇为令人期待。

  然而我们更应看到,民事执行之所以难,其根子并不在“难执行”。实践中的“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员更难缠”,从体制外的视角观察,纵然这难那难,都无外乎执行体制之果,而非“执行难”之因。一个摆在眼前的事实便是,为什么刑事司法就没有“执行难”,于刑事审判之后,被告人被判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判入监的转送劳改,鲜有听说“执行难”之抱怨。于行政执法中强制执行而言,诸如强制拆迁,强制征缴,强制罚款等,即便再硬的“钉子户”,也能被连根拔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此等强制执行中手段谙熟,毫不含糊,再“难”的执行也能迎难而上,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何到了司法机关手中,困难却不能克服,反而导致执行成“难”?

  民事强制执行的体制障碍在于,执行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而司法权的核心在乎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于当事人的纷争依“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于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也不应多加干涉。刑事裁判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便都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承担。于刑事司法上已经得到较好践行的“审执分立”缘何在民事司法上就难以获得认同,这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受阻于最高法院的认识。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来,最高法院于破解“执行难”上颇多主动姿态和积极实践,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有力回击学界日渐高涨的“审执分立”的呼声,进而为审判机关继续保有民事执行权提供充分而现实的理由。然而问题在于,即便最高法院此次精心组织的诸项“规定”于破解“执行难”上效果颇佳,难道执行权归属于审判机关就理所当然了吗?而且,早在1999年,最高法院就于全国范围内刮起“执行风暴”,该年也被罕有地确定为“执行年”,于声势空前的“执行大会战”之后,民事司法中的“执行难”更俨然有“顽疾”之象。

  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判断,司法自身的规律及其应遵循的基本理念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如果利益冲突不能有效抑制,争议重重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恐怕仍将千呼万唤出不来,“执行难”这一顽疾仍将很难根除。

  本期专栏作者 鄢烈山:知名时评家王 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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