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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败诉要付胜方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0 南方都市报

  官司败诉要付胜方律师费?

  对省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省高院答复:此为法制建设方向和需要但暂不可行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通讯员任宣)民事诉讼中胜诉方律师费可否由败诉方来付?对于省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省高院答复,建议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需要,但尚无法可依,实施困难,他们准备开展调研出台指导意见,并力促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机构就此立法。

  在今年省“两会”期间,江波等代表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即谁输官司谁付律师费。他认为,如果实行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体就不会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而无法享受法律的援助;同时也可以限制经济基础较好的部分公民随意使用诉讼权,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除了“劫富济贫”的效果之外,代表们还认为,实施后可以减少甚至免除公共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负担;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支付的费用,可以交由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更多的困难群体提供法律保护。

  省高院在提交省人大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中就此表示,代表的建议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需要,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减少纠纷和诉讼,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但要在多个审判领域全面实施还存在困难:首先,立法尚无统一规定,存在无法可依的争议。其次,具体的处理程序也几乎没有规定,操作艰难。如一审没有请求,二审才诉请的行不行;用判决的方式还是裁定、决定的方式解决;在审判程序中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分段处理等。此外,广东实施而外省不实施可能导致全国法制不统一的问题。

  省高院同时表示,广东法院要在部分案件审判中加大实施该建议的力度,成立专题调研小组,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并逐步尝试扩大应用的审判领域。他们还将努力推动最高法院考虑相关的司法解释工作,并且希望由立法机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出立法和规定,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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