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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机关采纳未成年人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1 南方都市报

  上海立法机关采纳未成年人意见

  “考试名次不得张榜”获得通过

  据新华社上海11月25日电 上海25日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这件8章50条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条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意见创设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此次上海市立法机关在制定这部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时,决定打破惯例首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10月初,21名上海中小学生应邀走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就他们对条例的看法发表意见。谈话中孩子们提出一个所有立法者都未曾考虑到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中小学普遍采取的张榜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制度对许多学生造成伤害。

  未成年人的意见迅速在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在10月中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条例草案中,首次出现“教师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的内容。二审后的条例草案经向社会公布后引起强烈反响,许多家长和教师认为从提高教学质量和为孩子长远未来负责的角度,应当保留学校公布成绩排名的权力。

  综合各方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5日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学生家长张伟浩就此点评说:“最终通过的条文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平等对话的结果。”

  “一部法规要经过三次审议才能表决通过,这在上海的地方立法史中并不多见。”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说,“这既反映了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各方利益的民主过程,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发展的高度重视和负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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