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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罚款只能和内地一个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李桂文、林洪浩通讯员任宣)广东罚款标准不能和内地一个标准,10万元的最高罚款对污染企业构不成惩戒作用!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查《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罚款太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钟鹤表示,将向全国人大建议提高广东治污的罚款额度。

  “最高罚款才10万元,恐怕起不到什么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兰芳对《规定》对污染企业的罚款最高为10万元提出异议。她说,人大以往的检查情况表明,不少污染企业譬如一些电厂,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意停产,不愿意改造治理。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旭东无奈地表示,广州的这个《规定》是严格依照上位法制定的,国家大法确定了罚款额度最高也就是10万元。根据《立法法》,地方立法是不能超越国家的上位法擅自提高或降低罚款额度的。他还表示,省人大法制委曾就这类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过,看广东是否可提高罚款额度,但被否决了。

  可否建议上位法提高罚款上限,或者调整上下浮动的幅度呢?李兰芳表示,全国情况不能一刀切,广东特别是广州、深圳确实应该严格一点。卢钟鹤表示,不仅是这个《规定》,其他法规的制定同样都碰到这个问题。他表示,等明年召开全国人大会议时,把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提出来,建议在立法时适当给广东更大的灵活空间。(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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