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离校一年还被勒令退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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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4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柯学东通讯员何倩丽)全国首宗因毕业证发出之后被注销引发的学位官司昨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广州大学两名学生,毕业一年后,竟发现毕业证被注销,还被勒令退学,于是将母校告上法庭,但昨日因“羞愧”而未出庭。 临近毕业被人检举请“枪手” 1999年,小钟和小谢进入广州大学就读。临近毕业的时候,有人检举他们分别在2002年的6月和12月请“枪手”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在学校调查的过程中,小钟和小谢写下保证书,他们坚决否认了检举的内容,表示如果作弊属实,愿意接受处理。 为了核实举报的内容,广州大学从上海调回二人的考试试卷,送往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进行笔迹鉴定。笔迹鉴定还没结果,99级学生的毕业离校时间却一天天逼近,学校说“为了慎重起见”,还是制作了两人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但没有按时发给二人。 经过多次交涉,小钟和小谢委托律师于同年11月9日领取了毕业证。但此后的笔迹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表明:试卷并非二人亲手做答!今年6月,也就是99级学生毕业1年之后,广州大学发布通告,给以小钟和小谢勒令退学的处分;通告中还称,二人已经领取的毕业证也被注销。小钟、小谢遂就此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两学生表示“羞愧”并“道歉” 昨日,此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但小钟和小谢却没有露面。其代理律师解释说,二人已经为此感到“羞愧”,并委托律师就作弊行为向学校表示“道歉”。此后,庭审的焦点集中到是否告错了对象、学校处分是否过重、学生离校后学校是否有权进行学籍管理以及英语成绩是否应和学位挂钩等问题上。 焦点一:是否告错了人 出庭应诉的学校法律顾问指出,广州大学不是行政机关,而且毕业证注销的最后审批机关是省教育厅,广州大学只是提出了申请。因此,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州大学也不应成为被告。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虽然不是纯粹的行政机关,但应该属于授权性行政机关,其处理决定也应该视为授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二:处罚是否过重 原告代理律师说,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任何“考试作弊应当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规定;即使是广州大学《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等校规校纪,其中也只是规定:考试作弊1次,给以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两次作弊,才能给以退学处理。因此,学校的处分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正确也属于处分过重”。学校代理人则说,根据《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认错态度与处分决定有着直接关系。由于两学生一直“拒不承认作弊行为”,学校才做出勒令退学的决定。 焦点三:毕业证发放后可否取消 学校公布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和毕业证的注销均在小钟和小谢毕业1年之后,学校还能这么做吗?原告律师认为“不能”。他指出,小钟和小谢去年6月份离校之后,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地域上,“均已脱离学校管辖权所囊括的范围”。学校方面则一再强调此事的“特殊性”,“学校本着慎重的态度,发给原告毕业证,但也向原告郑重声明,如果作弊行为属实,学校将收回或者注销毕业证。在事实没有查清之前,毕业证的效力尚处于未定状态”。 焦点四:英语四级是否学位前提 原告代理律师援引《国家学位条例》第四条称,“学校将英语成绩作为学生学习效果和研究能力的附属,实际上提高了学生获得学位的门槛。”学校代理律师对同一法律条文提出了不同理解,“学校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不是附属,更不抵触。”小钟和小谢作弊获得成绩应计零分,远远达不到“优秀”或者“良好”的标准,其学术能力也不足以获得学士学位。此案还在审理中。(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