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3牧民状告浆板厂侵占污染草场获赔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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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9:59 新华网 |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东乌珠穆沁旗3牧民状告该旗淀花浆板厂及旗政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已经终审判决,3人获赔偿共计人民币258669.6元。 据了解,2000年元月,锡盟经济局与河北安新县寨里造纸厂签订租赁合同,将原东乌珠穆沁旗浆板厂租给其经营使用。此前,双方已就污水处理问题达成协议。2000年,承租方登记注册成立了东乌旗淀花浆板厂,于当年8月开始生产。2001年12月,浆板厂生产排放污水的堤坝溃坝,致使坝内污水直接外流。 事实上,早在2000年5月,浆板厂所围、圈修建的生产污水排放场堤坝占用达木林扎布等3人承包草牧场共1362.8亩,堤坝溃坝后,污水再次污染了达木林扎布等3人承包草牧场总面积831.3亩。2002年,达木林扎布等3人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浆板厂赔偿各项损失。 锡盟中院一审认定:浆板厂围圈生产污水排放场侵占达木林扎布等3人承包草场、污水堤坝溃坝污染3人草场事实属实。该旗政府向浆板厂承诺和指定修建污水排放场地时,未征得达木林扎布等3人同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计赔偿人民币232269.77元。一审判决赔偿后,达木林扎布等3人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开始新一轮调查。经审理,自治区高院确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且维持了一审旗政府赔偿3人侵占草牧场补偿费人民币53230.97元的判决,对浆板厂补偿3人草牧场污染损失费及土地安置费进行变更,两项共计调整增加为258669.6元。(文/沈静芳、李建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