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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500罪犯明年回家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10:3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王俊 通讯员吕阶云、林春媚)昨天,“推动安置帮教,探索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据介绍,广州即将启动社区矫正,“快的话可能是明年上半年,而且是在全市范围内铺开”。届时,将有约1500名市民可回家服刑。广州市副市长苏泽群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早在去年年底,广州市就开始了社区矫正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安置帮教办公室主任李沃生表示,广州明年肯定启动社区矫正:“司法部已经同意广州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城市。等文件一下来,广州就马上可以启动社区矫正,而且改变了原来只挑几个区试点的想法,在全市范围内铺开。”

  工作模式:建立主导、辅助、志愿三支队伍

  据介绍,广州社区矫正工作将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组织工作机制。

  在工作队伍上,广州将采用专兼结合的方式、建立起主导、辅助、志愿三支队伍。主导队伍以基层司法所干警为主,负责对矫正对象实施组织管理、教育矫正、监督考核等实质性工作;辅导队伍来自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系统,负责实施联络通知、信息记录、治安监管等工作;志愿队伍向社会招募,包括专家、学者、社工、高校学生等等,对矫正对象开展多元化的心理、行为矫治。

  矫正方法:一人一策一案动态矫正

  广州将采用分类管理和个案矫正相结合的矫正方法。所谓分类管理,是将矫正对象分为人身危险性大、一般、小三类,按报到、走访、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实行不同强度的管理;所谓个案矫正,就是针对具体矫正对象制定个案,采取一人一策一案的方法,实施动态矫正。李沃生透露,后一种矫正方法将是广州的重点:“摸底显示广州每年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约1500人,而广州的基层司法所已近180家,干警500多名,完全有条件实行个案矫正。”据介绍,广州会尝试让矫正得好的对象来帮助另一个矫正对象,这种方法国内其他地方还没有过。

  市民关注罪犯放在社区有无危险性?

  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部分市民和学者都对此质疑。对于这些质疑,我国社区矫正试行方案的起草人之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吴宗宪以及曾到京沪调研社区矫正的李沃生作出回应。

  关注一:监狱关不下才放到社区来?

  市民曹小姐:罪犯犯了罪,不送到监狱送到哪?是不是因为监狱关不下了才把他们放到社会上来?

  李沃生:相关资料显示,广东乃至全国的部分监禁场所都有爆满迹象,但这并不是推行社区矫正的主要原因。社区矫正可以避免轻刑犯在监狱里被交叉感染,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提高改造质量;同时这也是合理配置刑罚执行手段的需要。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都大大超过或接近监禁人数,高的达到了七成。国外乃至京沪等地经验都表明,社区矫正值得尝试,也应该尝试。

  关注二:罪犯在社区伤人盗窃怎么办?

  市民李先生:犯人被送到社区里服刑,有没有危险性?万一又伤人盗窃怎么办?

  李沃生:将罪犯放到社区,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撒手不管。反而是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如其不能随意离开管制范围、每月接受8到10次的法制教育等等。如果其脱逃甚至再犯罪,肯定会受到法律严惩。从京沪两地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因脱逃或再犯罪等收监的比率其实相当之低。北京今年5月全面启动社区矫正,累计接受矫正对象3077名;上海今年8月全面启动,累计接受矫正对象2570名,但两地的收监人数都不到5人。

  关注三:会不会降低刑罚威慑力恶化治安?

  市民张先生:犯了罪却回家服刑,这会不会让不法分子肆无忌惮作案恶化治安?

  李沃生:这是社区矫正试点阶段市民通常会有的想法。拿北京来说,其试行初期只有35%的市民认同社区矫正;但试行近两年后,这一比率上升到85%。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市民所担心的治安恶化的情况并没有出现。社区矫正仅适用于一些轻刑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相关部门依然会严厉打击,这恰恰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学者视点:

  社区矫正亟待立法

  视点一:社区矫正究竟有无法律依据?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李爱荣: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社区矫正”这个概念。社区矫正有突破现有法律之嫌。

  吴宗宪:在试行方案之中,我们明确了五类罪犯可回家服刑,何种情况判管制,何种情况判缓刑,这些在现实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该方案在实行中的确也遭遇到一些法律空白。从未来趋势看,为社区矫正立法将是很迫切的要求。

  视点二:执行主体为何是司法行政机关?

  广州市中级法院崔小军:在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上,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绝大部分的监禁刑罚(如有期徒刑、死缓等)的执行权,公安机关行使非监禁刑和部分监禁刑(如管制、拘役、假释等)的执行权。现行试点方案却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是执行主体,这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吴宗宪:从现实来讲,公安机关现在承担的职能太多,再让他们负责社区矫正,他们会力不从心;从长远来看,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之中,将会更加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建立起统一司法执行模式。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裁判、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各方分工相当明确。

  视点三:社区矫正会与劳教形成冲突?

  中山大学法学院杨方泉:如果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罚,将其从监狱放回社区实行矫正,另一方面却将非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投入劳教所,这就与法制所要求的比例原则直接抵触。

  吴宗宪: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铺开,该做法对劳教的影响肯定会越来越大。有学者主张,劳教的发展方向是轻罪化。如果这一建议被立法采纳,条件成熟时劳教纳入社区矫正也是可能的。

  背景

  5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的试行通知,在我国,目前暂时有五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上述条件,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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